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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死后遗留房产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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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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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前,武昌区粮道街昙华林社区一位孤寡老人中风去世了,但他留下的一套房产,至今人们还在扯皮。

  扯皮的不是他的后人,而是居委会与他当年的邻居,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你说怪与不怪?

  昨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调查。

  孤寡老人离世遗下90平方米房产

  1997年12月,57岁的潘海洪突然中风,他终身未娶,无亲无故,就找到居委会说明情况,居委会安排专人照顾他的起居和治疗。22日,潘海洪去世,居委会对其安葬。

  潘海洪人去了,但他名下90余平方米的房产还在,如何处置?成了问题。

  居委会提出继承权利

  潘海洪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立下遗嘱,远方亲属早已表示放弃继承。这样,昙华林社区居委会就提出:居委会对潘海洪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理应继承。

  1998年,居委会申请公证。记者看到,公证书上写明;“潘海洪死前无遗嘱,居委会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潘海洪的遗产应归居委会所得。”

  然而自1997年至今,居委会并未取得该房的产权。

  邻居不同意:若照料了就能继承,街坊都能继承了

  当年,潘海洪与一户邻居共用一栋楼。这名曾姓邻居自上世纪50年代便与潘家按大约3:7的比例共居一屋。此后,文革中房屋面积变小,双方所占比例随之变动。居委会现提出按原比例3:7分割,遭曾家拒绝。昨日,曾家几子女对记者说:“居委会根本无权继承,照顾了就能继承,那么多街坊都照顾了,都能分遗产?”

  2008年,居委会将曾家告上法庭,诉请判决按原比例分割房屋。今年7月,武昌区法院中华路法庭判决,认定居委会与潘海洪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死后财产归于居委会,支持居委会的诉求。

  曾家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居委会究竟有无权利继承?

  潘海洪是否与居委会签订协议?

  昨日,居委会向记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潘海洪生病后找到居委会,称“居委会就是我的家,我生老病死都靠居委会了”。居委会原主任陈玉珍告诉记者:“潘海洪说了,生是居委会的人,死是居委会的鬼,房子遗产以后就归居委会了。”

  记者问:“当时为什么不签书面协议?”居委会说:“当时没想到啊!”

  对此,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付军律师介绍:此种情况属于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须签订书面协议,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应重新签书面协议,故本案中的口头遗嘱不成立。另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代表国家接管;居委会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无权继承。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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