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1 13:10
人浏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 2002-12-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印发了《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现结合我省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义。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域、滩涂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均应领取养殖证。各地要认真学习农业部农渔发〔2002〕5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等多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及渔农民认识到,实施养殖证制度,是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基础,是渔业养殖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维护渔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从而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调查登记,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各地要对辖区内水域滩涂情况及养殖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以此为基础,根据农业、国土、水利、环保及海洋功能区划等资料,会同农业、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编制和完善本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编制养殖规划时,要维护专业渔民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为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预留基本生活保障区。调查登记和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原则上以县级为主体。省市级养殖规划在县级规划基础上编制。跨行政区域的湖泊,设有统一的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调查登记,编制规划,并与有关县市衔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避免出现重叠现象。对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沿海滩涂渔业养殖规划,应当符合沿海滩涂开发总体规划。各级养殖规划应与本级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及上级养殖规划相协调。养殖规划未经批准,各地不得进行养殖证的发放。
  三、明确政策,规范养殖证核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发放的批准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符合养殖规划,在国有水域滩涂养殖的,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的,申领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规划区内已养水域滩涂,过去曾发过养殖证的,可凭旧证核发新证;没有发过养殖证的应通过申领,核发养殖证。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
  四、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要区别对待以下情况:
  1.对于农用低洼地改为精养鱼池的,应发给养殖证。
  2.生产条件较好的提水养殖,可发给养殖证或临时养殖证;生产条件较差、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也可不发养殖证。
  3.既种稻又养鱼的稻田养殖原则上不发养殖证,对其中少数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水平较高,生产经营较稳定的,可发给临时养殖证。
  4.对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要限期调整。
  5.已颁布的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律不发养殖证。
  6.养殖证的有效年限,一般应与海域使用证、承包经营期限等相吻合,但不能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高年限。
  五、养殖证制度要与其它渔业养殖管理制度配套。各地要将核发养殖证制度与改善养殖环境、规范养殖苗种、饲料、渔药管理及无公害养殖基地、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区创办等相结合,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水产养殖生产者必须持养殖证方可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等资格,才能享受国家扶持养殖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限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开发等有关部门要与渔业部门相互协调、积极配合支持,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苏州南通盐城三市为农业部确定的全国核发养殖证示范市,要求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发证工作,其它市明年底前全面完成。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二年十一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