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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嗽叭噪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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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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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嗽叭噪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6 生效日期: 1995-05-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减少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有安静的工作、学习、 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各种机动车(含军、警车及过境车辆),严禁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本市新入户的车辆和在用车辆,凡装有音量超过105分贝喇叭的,必须拆除,不拆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照或不予办理年审,发现核发牌照和年审后擅自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喇叭的,予以强行拆除并没收。
  二、渝中区所有通车道路,昼夜24小时一律禁止鸣喇叭。
  三、在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南岸区、巴南区、渝北区的下列主干道,昼夜24小时禁止鸣喇叭。
  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渝碚路(三角碑至烈士墓)、汉渝路、沙中路、石小路(北段)、沙杨路、上土湾路;
  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谢家湾正街、石坪桥正街、西郊路、西郊支路、大石路(西段);
  江北区: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
  南岸区:南坪南路、南坪北路;
  大渡口区:钢花路;
  北碚区:云泉路、胜利路、中山路、碚峡西路;
  渝北区:渝航路、胜利路、双凤路、义学路;
  巴南区:新市街、解放街。
  四、其它区市县设置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和时间,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路段使用低噪声喇叭时,每次按喇叭不准超过半秒钟,边疆按喇叭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集体单位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或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七、凡违反本通行规定使用喇叭或使用广播宣传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没收其喇叭装置。
  违反本通行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八、本通告自1995年6月15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喇叭噪声的通告,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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