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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待遇、遗属定期补助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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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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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待遇、遗属定期补助费须知

2003-12-8

一、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九条;

2.《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通劳险[2000]13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雇工;

2.退休、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三、报送材料:

1.死亡证明书;

2.遗属户口本;

3.供养直系亲属证明;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证);

5.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遗属待遇审批表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核准。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六、结果告知

当面告知

七、办事处室

养老保险处,1号楼409、411,联系电话:3559143,355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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