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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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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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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社险[1999]32号

各行业结算单位、部分部省属单位:

  自1998年9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管理以来,为尽快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按原行业统筹单位业务基础好,移交人数多、部分行业内部已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特点,省社会保险事业处开发建立了《原行业统筹单位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现对原行业单位和由省直接经办的部分省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2、3号令规定,省对各结算单位采取在结算期统一申报有关资料,在每季第2个月统一按月全额结算和个人账户按月进行记账的办法,逾期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将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征收。

  二、 各结算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组成》和省确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劳动保障部1、2号令的规定 ,各缴费单位应在结算后3日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事业处将根据资金全额到账的时间及时为职工记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逾期不缴纳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处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限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在限定的时间内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将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欠费单位停办调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 为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对新招职工、接收转业、退伍军人和大中专业毕业生、调入职工等新增人员,及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调出、死亡、出国定居等减少人员的各种职工变动情况,结算单位应及时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在结算时一律以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信息变更申报表》软盘报送(该软盘免费向各缴费单位提供,各结算单位请在9月30日前到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领取)。各单位在报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信息变更申报表》软盘的同时,还需要报送有关相应的文字资料。

  四、 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且要相对稳定。原行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管理的职能,及时汇总和反馈信息。上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要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下发给职工的个人账户清单在一个月内发到职工手中,并及时收集职工对个人账户清单的意见,在三个月内向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反馈。

  五、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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