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辞职后转移档案应遵守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00:41
人浏览
辞职后转移档案应遵守的规定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北京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扣押档案则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被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的人员可以在职业介绍部门存档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