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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下岗女工告倒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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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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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女工肖某因不服企业以他人名义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历经两年诉讼终获民事赔偿。随后,又对当地劳动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肖某终于收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佛山中院二审判劳动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行政职责。

  历时两年终获民事赔偿

  肖某于1991年10月通过干部调动手续调入原南海市某集团公司工作。1993年该集团公司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所有员工转入股份公司工作,肖某也被安排到股份公司。改组后,集团公司因债务方面的原因而保留,但已停止经营运作。1995年8月,“股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2月,“集团公司”召开职代会,以“集团公司”停业整顿的名义从2004年4月1日起解除“股份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

  肖某因不服用人单位以他人名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其经济补偿金,遂将“股份公司”告上仲裁庭。劳动仲裁败诉后,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起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该案属于劳动争议,要求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但一审法院判决予以驳回,肖某被迫又一次上诉。该劳动争议案件历时两年,终于在2006年5月胜诉,肖某也依法获得了经济补偿。

  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民事诉讼胜诉后,肖某于2006年7月向佛山市南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投诉书,要求该局对“股份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责令股份公司按应发未发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一至五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局回复认为,劳动争议已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得到解决,告知肖某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肖某认为,其投诉要求解决的不是劳动争议,而是要求劳动局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肖某等四人以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南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2007年2月6日,肖某的行政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

  二审判劳动局履责

  肖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6月,二审宣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撤消一审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南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肖某的举报进行处理,一、二审诉讼费由南海劳动局承担。

  据了解,肖某等四人已于6月28日向南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投诉书,要求该局履行中院判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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