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审核包括工伤事故登记、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和待遇调整审核等内容。
待遇审核的对象包括:经认定的工伤(亡)人员;视同工伤(亡)人员;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一)工伤事故登记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应当做好参保单位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患病)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救治情况,填写《湖北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
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信息后,及时将工伤住院人员名单及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传至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对工伤住院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凭工伤认定结论建立工伤人员数据库。
(二)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医疗(康复)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
(2)《湖北省工伤人员异地居住申报审核表》;
(3)《湖北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报审核表》;
(4)工伤认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5)工伤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清单、原始凭证、病历(复印件)、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要求报告工伤事故;
(2)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3)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4)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
(5)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
(6)异地居住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7)转诊转院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开具《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计算申领人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在《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受理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申报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page]
(1)《湖北省工伤人员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
(2)《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3)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和原始凭证;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湖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确认书》;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2)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
(3)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医疗(康复)机构申报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结算汇总表》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意的辅助器具配置意见(留存);
(3)《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2)配置器具与伤残部位是否一致;
(3)辅助器具是否达到使用年限标准;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开具《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更换辅助器具意见。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费用申报时, 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2)《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
(3)《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
(4)辅助器具配置记录、费用清单、原始凭证;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辅助器具配置是否与伤残部位相符;
(2)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费用申报;[page]
(3)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的费用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费用结算汇总表》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2)《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2)工伤人员上年度月缴费基数;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伤残待遇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工亡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亡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工伤认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2)工伤人员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3)《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一次性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街道、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7)遗腹子的准生证、出生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2)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工亡待遇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page]
(六)待遇调整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应核对相关信息,建立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待遇调整台账,送待遇支付部门。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信息停止或恢复工伤人员待遇。
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人员待遇变更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到退休时,核查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年龄状况,停发伤残津贴;审核养老待遇核定结果,计算与伤残津贴差额,补足差额部份;
(2)被收监执行的,核查法院判决书,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服刑完毕的,依据服刑期满时间,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人员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火化证明,从死亡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4)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由其亲属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明,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供养条件恢复的,核对相关信息,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5)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工伤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前次不一致的,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核定各项待遇;拒绝接受鉴定的,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对以上各类人员待遇变化情况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并建立台账。
申请人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应予以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将调整结果交待遇支付部门,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