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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不符劳动标准“做六休一”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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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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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做六休一”而引发争议,经闸北法院庭审,日前,对劳动者潘某、薛某等四人诉用人单位某宾馆浴场部的四起劳动报酬争议,作出用人单位败诉的一审判决。

2002年8月,潘某、薛某等四人经应聘考试相继被本市某宾馆正式录用,并分别担任宾馆浴场部主管、领班等工种,尽管当时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休息1 天,到了去年7月潘某、薛某等四人先后离开宾馆浴场部,却对原先签订的用工协议提出异议,并于今年六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浴场部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潘某、薛某等四人虽对作息时间明知的,但双方的约定不符合法定的劳动标准,所以,法院判决宾馆浴场部补偿潘某、薛某等四人工资总额的25%,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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