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员工入职,和B公司签劳动合同,派遣到XX公司工作,于2016年1月1日起,终止派遣劳动合同,改由XX公司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三方签订了“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上写明了XX公司承认员工在B公司的工龄。请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一、从2016年起算,只算XX公司的签订次数?二、合并计算B和XX公司签订合同次数?如何计算,仅算合同期满的合同次数还是合同未履行完的次数也算.举例如下:1、如2014年1月1日入职,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2016年1月1日起和XX公司签。算2次?2、如2014年7月1日入职,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合同未履行完,于2016年1月1日起和XX公司签合同,算1次还是2次?3、如2014年1月5日入职,合同于2016年1月4日到期,合同未履行完,于2016年1月1日起和XX公司签合同,算1次还是2次?三、《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是否指不管员工是否工作十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愿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一定非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另外签协议书吗?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述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三种情形,若满足其中一种,如果员工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也可以,不违反劳动合同法?需要另签什么协议证明员工同意吗?如果员工没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公司就应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三方签订了“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还是合同未履行完的次数也算.举例如下: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合同纠纷 2019-06-01 15: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1、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2、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3、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所以合同的实际履行超过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
    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下列三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关系只在合同有效期内存续,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德特点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当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完成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贵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