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索要加班费被辞退状告企业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18:16
人浏览

2009年3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王某的工作为两班制,白班、夜班各12小时。仅半年时间,王某就加班100小时,但公司没有支付过王某加班工资。为此,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2009年10月,公司以王某不适应工作为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1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应当视为加班,公司应支付王某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公司未提前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王某1个月工资,并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5000元;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1个月工资8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