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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职的实行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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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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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1997年起,对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2.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市财政拔款奖励。

3.获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

[参见上海市工会等六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95年5月22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上海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 沪人[1998]105号 沪财行[1998]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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