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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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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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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解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并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1 =1.50天,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1*100*300%=300元。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解析八 用人单位的制度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按制度执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例如: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多于法定标准天数,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天数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同样应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天数,向职工支付日工资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析九 劳务派遣职工享受年休假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本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按法律规定安排派遣职工享受年休假,如不安排,且该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小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按本办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析十 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要赔6倍工资,并由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任用人单位赔付职工6倍日工资,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据此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赔偿责任,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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