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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撞上国庆,加班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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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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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2年中秋节撞上国庆节,假期长达8天,其中前4天是法定节假日,这意味着若在长假期间加班,加班费要比往年增加不少。

  劳动法专家提醒广大职场人,如果在长假的前4天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后4天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的,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长假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相应加班费,可以到当地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不过,劳动者一定要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例如记工卡等材料。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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