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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工资协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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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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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对企业上报的工资协议提出意见。

2.企业签订工资协议并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及说明(主要内容:协商双方代表情况、双方协商程序、主要议题、主管单位意见等)一式4份,经协商双方盖章后,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报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查。具体为:

(1)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协议,由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2)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协议,按照现行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 市属各类企业以及中央在沪等企业(除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外)的工资协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查;

(4) 区、县属各类企业的工资协议,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 无主管单位企业的工资协议,由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的,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参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 沪劳保综发[1998]53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3月20日 沪劳保综发[2000]1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4日 沪劳保综发[2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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