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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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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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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1年,本市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力争达到50%以上,使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走上新台阶。

2.凡按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9号)规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转制企业,均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决定本企业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协商办法。2001年,要力争在转制企业中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3.私营企业集中的经济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针对私营企业人数少、流动大、工会组织力量弱、协商难等特点,私营企业集中的经济区可以实行由工会联合委员会与雇主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1年,每一个区、县至少要有1个私营企业经济区、5户具有独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4.其他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也应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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