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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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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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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应发工资
  案例介绍: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过程中,王某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月实发给王某的工资为1500元,王某的工资单上显示:1500元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基本工资1100元、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各200元。同时,在发放时还扣除了王某每月在公司吃饭费用100元。王某要求公司以1600元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只以基本工资1100元计发。故王某申请仲裁。
  【裁决】本案中公司要求以王某的基本工资1100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每月实际发到手的工资为15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王某应得的工资,故应以1600元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解读】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在实际操作当中,“基本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等几种“工资”概念的使用,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计算标准往往避高就低。

  实施条例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同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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