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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卷钱跑路 劳动者如何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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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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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读者蒋某问:

  在包工头李某的带领下,我们19位农民工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了一年。一周前,李某与公司结清包括我们在内的全部工资后,卷钱逃跑了。我们要求公司承担被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其仅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只在他们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官颜梅生答: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再次承担向你们支付工资的责任。

  一方面,你们与公司存在权利与义务。在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而包工头不是企业,故不具备直接承包建设工程的资格。此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公司虽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你们仅是跟着李某劳动,但你们与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照样必须承担向你们支付工资的责任。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另一方面,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工资支付对你们无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而李某并非你们的亲属,你们也没有委托李某领取工资。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你们既没有授权李某代领,事后亦对此不予追认,决定了公司与李某的相关行为从开始时起便对你们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们也就有权要求公司继续担责。

  再一方面,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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