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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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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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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 中共中央决定对新解放区职工工资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工资的平均数领薪。

1952―1955年 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国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国营企业工人大多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 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新工资制度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提高,重工业企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但这一制度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在其后的20多年时间里,工资制度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水平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关系越来越不合理,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8年 恢复奖励制度,1981年实行企业奖金提留随同盈利多少浮动,1984年实行奖金不封顶,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

1985年 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87年 着手进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探索工资分级管理模式。

1993年 劳动部对各地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

1993年10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级工资制。

"九五”后期,基本完成企业工资由市场决定机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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