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江阴市的一家船务公司从事外贸销售的工作,并与公司在2008年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说第一年的工资是年薪三万,每月2500元,并且每月实发1800元,扣700元于一个季度结清,第二年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合同并未指明新工资制度的详细情况)。公司按照每月2500元的工资制度一直发到2009年12月底,(合同期的第二年没有更换工资制度是由于公司说新的制度还没有制定好)。到了2010年3月份,我申请辞职,公司领导也给予签字批准,然后我去公司结清工资的时候(此时公司2010年1月份只发了1800,扣了700。2月份的工资还未发),公司说2010年要按照要按照3月份刚刚制定出来的工资制度发工资,只给我发一个基本工资1400多块钱一个月。但是由于1月份,2月份新的工资制度还未制定好,公司就用3月份刚刚制定出来的工资制度去发前两个月的工资(新的工资制度我也没有签字同意)。所以我想请问,公司此做法合理吗?谢谢您。
综合法律
2018-10-0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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