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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江阴市的一家船务公司从事外贸销售的工作,并与公司在2008年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说第一年的工资是年薪三万,每月2500元,并且每月实发1800元,扣700元于一个季度结清,第二年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合同并未指明新工资制度的详细情况)。公司按照每月2500元的工资制度一直发到2009年12月底,(合同期的第二年没有更换工资制度是由于公司说新的制度还没有制定好)。到了2010年3月份,我申请辞职,公司领导也给予签字批准,然后我去公司结清工资的时候(此时公司2010年1月份只发了1800,扣了700。2月份的工资还未发),公司说2010年要按照要按照3月份刚刚制定出来的工资制度发工资,只给我发一个基本工资1400多块钱一个月。但是由于1月份,2月份新的工资制度还未制定好,公司就用3月份刚刚制定出来的工资制度去发前两个月的工资(新的工资制度我也没有签字同意)。所以我想请问,公司此做法合理吗?谢谢您。

综合法律 2018-10-02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讨薪:
    1、申请支付令
    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即用工单位开具了电子或者书面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有凭据直接到法院申请非诉讼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2、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到企业了解双方有没有和解的意愿,同时出具一份《处罚决定书》,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3、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材料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进行裁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4、法院起诉
    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或者用工单位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者正常辞职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也不是必须填写公司的辞职书。

    一、正常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你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二、快辞。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例如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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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合同并未指明新工资制度的详细情况)2月份新的工资制度还未制定好,公司此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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