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谈谈工资协商中损害职工权益的原因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8 10:25
人浏览

企业实行工资集中协商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对企业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进一步推动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现代薪酬制度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企业领导在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却念歪了经,违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权益,挫伤了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本文分析了一些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损害职工权益的种种表现及原因,并提出几点对策。

损害职工权益问题的表现及原因

在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一些企业损害职工权益的表现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视职工方代表为“敌手”。一些企业领导错误地认为职工只想着增加工资,不顾企业发展,因此,对职工方代表持敌意态度,当“敌手”对待。在谈判过程中加以防范,实施战胜“敌手”策略。有的不愿向职工方提供企业相关实情、数据和资料,做出损害职工权益的决定。有的职工代表在协商中,不注意办法,在企业领导面前发表了过激的顶撞言论,使领导感觉失掉了面子,在以后的工作中便以种种借口为由,让职工方代表待岗、下岗,存在打击报复的现象。

2、把领导身份带到谈判桌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本意,是让企业与职工方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职工收入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民主协商,签定工资协议。但是,由于一些企业领导忘记了自己的代表身份,把行政领导身份带到谈判桌上,实行“一言堂”,搞个人说了算。有的领导甚至在协商前就定下了调子,只是在开会时,让职工代表表表态,举举手就草率了事,使民主协商走过场。

3、协议条款不规范。由于企业领导和其他代表对国家政策法规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或企业领导根本置政策法规于不顾,使工资协议存在一些条款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针对支付加班工资问题是这样达成协议的职工10天国定假加班除按计件、计时支付工资外,每天补贴40元人民币,其他时间加班的没有补贴。有的条款提法错误,如一家国企的工资协议有这样一句话:职工要发扬主人翁精神,尽快转变“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观念。

4、制定不合法的“土政策”。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一些“土政策”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制定“土政策”必须以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前提条件。有些企业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又制定了一些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与工资协商制度配套的“土政策”。这主要是一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国家劳资政策造成的。如有家企业规定单位为职工上缴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四金”所需费用均作为单位付给职工的工资,然后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这样,国家规定的本应该由单位支付的部分经费,也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这种做法也违反了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即: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部分。还有的企业实行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工资分配制度。虽然这种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也存在负面效应,使一部分职工的“最低工资收入”得不到保障。这些“土政策”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激化了企业领导与职工的矛盾,违背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宗旨。

关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对策

损害职工权益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因此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就是对企业整体利益的维护。我们的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把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企业领导工作好坏的标准,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出发点和归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1、把自己当作实现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

企业领导虽然是工资协议谈判桌上的企业方代表,但其为职工服务的职责决定了他必须代表职工利益,心里装着职工,处处想着职工。我们要发扬我党讲民主的优良作风,搞好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是正确对待自己

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把行政领导的身份带到工资谈判桌上,要认识到自己是企业方的普通代表,不要把自己的“一家之言”当成“一锤之音”,把“一票权”当成“拍板权”,以防止企业领导与职工代表的平等关系变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还必须具有民主作风。企业领导要自觉加强民主作风的修养,认识发扬民主作风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高自己发扬民主的自觉性。

二是正确对待职工方代表

一要尊重和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职工代表是企业的主人,是民主协商的主体,法律赋予其平起平坐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分配协议的权利,使职工方代表获得了保护自身利益的武器,能够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收入。

二要制定保护职工代表的政策。规定职工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非全部停产不得安排下岗。同时规定企业方代表在参与岗位竞争时,如与竞争对手条件同等,将优先安排上岗。

三要视职工方代表为“利益共同体”。职工重视工资问题,所以工资问题就成为职工切身利益的主要内容。职工普遍希望增加工资,而企业领导也希望通过提高经济效益来提高职工工资。因此企业领导与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工作的目标也是一致的,是“利益的共同体”。企业领导视职工方代表为“利益共同体”,职工方代表也认为企业领导或企业方代表同自己站在一起,就会顾大局,就能够把自己的切身利益同企业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把自己的根本利益同企业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就能够同企业商讨和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当然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必须坚持工资分配水平同调整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四要重视听取职工方代表的意见。职方代表来自职工群众,平时同职工群众在一起工作、学习,最能反映职工的意愿。因此企业领导或企业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和采纳职工方代表的意见。工资协议签订完毕后,一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要保证绝大多数职工满意。

五要主动向职工方代表提供协商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职工方代表大部分工作在基层,掌握的资料信息不多,企业领导要主动提供,给予支持,使职工方代表在谈判中做以心中有数,为成功协商创造条件。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实现利润和税金,所有者权益,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值率、工资利税率、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经济效益状况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等。

2、提高双方代表的谈判水平

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地推选双方代表。双方代表必须能代表职工利益。企业方代表还要具备经营、管理等规定的条件。其次要对代表进行培训,以提高双方代表的谈判水平。一是请进来,请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来单位讲课,传授工资协商知识;二是走出去,到工资协商做到好的企业取经;三要积极提供政府发布的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政策信息。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国家的工资政策、有关规定、劳动力市场、劳动价格等,熟悉企业工资制度的历史变迁,熟悉本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等等。使双方代表知道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谈什么、怎么谈。

3、建立健全工资协商的机制

一是制定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为框架,依据《劳动法》、《工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工资协商制度。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协商的原则、协商的操作办法等等,使本企业协商有一个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办法。

二是建立实力雄厚、有权威、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让工会成为维护职工权利的后盾,成为职工方代表的参谋。针对国企工会实力不强、威信不高;非国企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建立健全实力雄厚、有权威、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这是为及时纠正企业损害职工利益的有效措施。企业在自觉接受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即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工会的监督外,还要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建立本企业党内部的监督机制。建立本企业党组织、工会及职工代表的监督体系。对企业工资协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坚持每年年终要对工资协商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领导(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履行工资协议,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通过一定的程序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

(吴少杰 高夫峰)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