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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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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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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分配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

目前,许多企业都在进行以薪酬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为主的新型分配制度。在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时,为了使薪酬制度更好地体现按知识、技术分配原则,一般对专业技术人员定得较高,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更为突出。例如有的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总会计师工资待遇相当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工资待遇;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等工资待遇相当于助理总经理工资待遇;工程师、会计师工资待遇相当于二级或三级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工资待遇。

除了转变工资分配制度外,一些企业为了使知识、技术进入分配领域,在工资、奖励等方面还采取了以下一些作法:

1、一些企业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科技人员。

2、中国大陆的跨国公司实行高工资、高福利。即在岗位(职务)设置上,对技术含量高、工作风险大的岗位实行高工资;在奖金分配和年薪标准上向研发和高新尖技术岗位倾斜;对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加发30%—70%的奖金或给予单项奖励,且年收入水平逐年递增,递增率约在20%左右。此外,有的在华跨国公司给工作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工作人员要走的时候,公司会一次性将保险金额按比例发还给他们。工作人员在公司服务的年限越长,商业保险返还的比例越高。有的跨国公司(如联想集团)提供16%的税后利润作为工作人员的福利奖励基金。

3、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一些公司制定了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等,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推荐、申报奖励,享受国家和部省市级的政府特殊津贴或拔尖人才奖金。有的获取专家住宅楼奖励。

4、对产品研制开发部门,设立项目奖,对研发小组成员进行奖励,并根据技术岗位特点及市场情况确定基薪。

(二)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1、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规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一些企业允许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回购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满三年以上,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还有的企业规定技术入股的具体措施是,从该技术第一年给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中提取30%—50%,计算股本金给技术持有者。鄂州市的作法是将技术成果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以股份形式把技术持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牢牢地捆地一起。湖北工学院讲师严海标与湖北鄂州技术发展中心签订协议,以其独有的PVC—U塑管配方等专有技术作股份入股,并在该中心以总股本金的0.5%的比例参与年终分红,从而开创了让科技人员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先例。

2、对企业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实行送股分红和给予认股权的奖励办法。

为了对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实行更有效的激励政策,留住人才,一些企业采取让骨干人员入股的办法。如一些企业实行“人才分股”制,具体作法有:企业在原股东股额中划出一定比例转让给骨干员工。可采取先记名,暂不用现金购买,用每年的股息和红利逐年归还的办法,等其还清其名下股额后,其股本归个人所有。企业原股东划出一部分股额转做长期借款,用做给外来骨干人员进行扩股。划出多少视企业情况而定,一般为20%—30%。企业原股东将评估增值部分金额对骨干人员进行配股,同时按人才的不同等级进行配股。

北京某商厦合资时,外商对商厦各员工作了考核评估,就其劳动中的技术含量、管理含量折价100多万元人民币,作为中方的股资入股。这种劳动股本化,即是通过知识、技术生产要素参与资产经营实现劳动分红的一种形式。这就使劳动作为一种企业生产要素,提升到了与物力资本等同的地位。这种劳动股本化,也被叫作“泛股制”,1987年首先在长沙民族乐器厂进行试点,与此同时,四川、浙江、山东、安徽、广东、海南、河南、河北等地均有试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企业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可以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缴出资(股份),员工出资股份依法按出资股份比例享受公司利润分配。高新技术企业员工持股比例还可以再适当放宽,一般是20%—50%。有的企业是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和持股资格。

深圳市对试点企业中的股份制企业还规定了送红股奖励制度,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红股奖励按企业完成当年股东大会确定的利润计划程度确定,红股比例可占公司当年送红股总股数的0.1%—0.5%,非上市公司可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0.1%—0.5%用于红股奖励。

(三)企业职工持股参与收益分配情况

1、员工持股的形式

1984年7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时,在公司的股本设置中设立了个人股。该公司的大部分职工购买了个人股5.97万元,占当时该公司总股本463万元的1.29%。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最早的职工持股行为。之后,全国一些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陆续采限了吸收职工入股的做法。

截止到目前,全国各地实行职工持股的做法大体有四种形式:

(1)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曾达到37家,职工股2.4亿股,占这些公司总股本的4.95%。

(2)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这种形式只适用职工人数不多的企业。

(3)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有上百万家,每个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有职工个人股。

(4)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

全国十几个省市采取了这种做法。仅北京市至1999年底,已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66家,注册资金4.99亿元;参加职工持股会的职工5.08万人,占66家公司职工总数的90.5%。

在组建职工持股会的企业中,既有工业、商业、建筑施工企业,也有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2、企业职工持股比例

1992年国家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3年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对职工持股均作了规定。以目前实行的情况看,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允许职工持股。

职工持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资产意识,即增加对企业的资产关切度的普遍作法。职工内部持股的额度曾经法定为股份总额的20%,后下降为2.5%。据有关部门在1994年进行的统计,在由国有企业改造的股份制企业中,含有内部职工股的企业约占总数的86%;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重约为6.1%。一般认为低于股本总额20%—30%的额度,难以形成职工的资产意识,也难以激励其更高的劳动积极性,事实上,在多数企业里2.5%的规定已被大大突破。例如在深圳市,有关部门规定在企业里建立“内部职工持股制度”,与现行法定的“内部职工股”制度相区别,员工持股股份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在一些上市公司里,当初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已大量流通,为了让公司职工长期持有本公司股票,又重新推出“内部职工持股计划”,内部职工股的份额往往也不低。

据调查,浙江的巨州、龙游两地对改制为股份、股份合格制企业的职工与经营者的出资认购入股额的规定为:一般职工5000-8000元、中层副职人员10000元、中层正职人员15000元、企业副职领导20000元、企业正职领导25000元,经营者与职工持股比例为5:1。

再如金华浙江田迪药业有限公司,1994年改制时,经评估、界定企业资产共1406万元,改制时留存集体资产730万元,而将676万元集体资产量化到485名职工作为干股,并按每股 0.8元标准配股。其干股的量化办法为:董事会9名成员共84万股(其中:董事长为20万股、董事为8万股)、一般职工按工龄分配股额(一年工龄为1100股。并按规定1987年前的工龄每年按0.4折算,1987年后的工龄按实计,外单位工龄每年按0.8折算),按此办法分配后,一般职工最高的为3万股、最低的为3000股、平均为12440股。配股后,董事长达到40万股、一般职工平均为24880股,董事长与一般职工的股份数之比达到16:1。1996年该公司又将原集体资产再次量化到职工个人,量化后董事长达到50万股,而职工平均约5万股左右。

3、职工参股种类

(1)劳动入股

劳动入股,即劳动按其包括的技术含量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企业经营者、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均属于劳动力作价范围。

①劳动股主要是根据职工的劳动实绩和工龄长短确定的。其劳动实绩一般占劳动股的70%—100%,工龄长短占30%—0%。

②对生产工人尽可能实行计件定额工资,对厂长和管理干部按岗位责任制考核,按责任大小确定系数。厂长享受最高系数,其余类推。

③劳动股总额:相当于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包括奖金)

④劳动股除作为年终分红依据外,还按其价格支付劳动力收入。劳动股根据职工劳动实绩一年一定。

⑤以上劳动股作为当年职工负亏额的标准。

⑥按劳动股整数部份计算投票权。

我国有一些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劳动股多少是根据出勤、职责、工龄、工资等几个方面因素确定的。如按工龄折股,河北鹿泉建筑材料厂改制后,420万元净资产的一半由职工平均持有,余下的一半为不可转让与继承的“劳动股”,劳动分红占总分红的50%,他们以总的劳动股除以全厂职工工龄总数,再乘以每位职工的工龄,得出每个职工的劳动股份额。又如按出勤折股,山西大同左云县秦嘉山煤矿规定,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都可以获得“劳力股”,1995年,“劳力股”分红44.9万元,约占全部分红的11%;煤矿规定,副经理以上人员,一年出勤300天以上者折100股,250天以上者折60股;一级劳动者出勤260天以上者折100股,200天以上者折60股;二线管理者出勤300天以上折60股,250天以上者折30股。

(2)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劳动入股的一种转化形式,各种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工艺和设备都可以折价入股。其作价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一次定价法,即按该规定技术的研制费用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大小估算,由双方协商,一次核对核定。这适应于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风险小的小产品。另一种是利润分成法:即按新产品投入后当年利润增值的5%—15%计算。

4、收益分配办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不等同于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按劳动力价格决定机制形成的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部分,是劳动者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即工资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的价值体现和补偿,也就是说,工资是在成本中列支、体现劳动力生产成本的基本劳动报酬收入。而劳动分红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多少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的体现劳动收益的劳动报酬收入。

劳动股分红及资金股分红是按入股财产的有机构成不同在年初由董事会协商采用不同的分红率,以平衡两类要素占有者的利益关系。

职工投资入股按银行债券利率支付利息之后(利息计入成本),进行分红。当盈利总和超过股金的25%时,全部转为个人增值股,职工劳动力收入超过现行工资总额和免税奖金税额度及与税务部门商定的增长幅度时,超收部分转为个人增值股。当企业亏损负债时,资金入股者和劳动力均按投资额和负亏额承担有限责任。劳动力负亏的补抵顺序是:个人投资股,个人增值股,当年或下年劳动力收入。

职工每月收入仍可按照现行发放办法预支,但取消季度奖和半年度奖。年终结算,根据个人实际分红额,退补或抵交。若不能抵交时,则冲销个人投资额。

(摘自《劳动工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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