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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班职工被接班职工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8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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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打手机通知孙某(此时孙某正在酗酒)来接班。孙某不满王某叫自己值班,于是,气势汹汹来到单位,强行拉扯正在值班岗位的王某理论,并恼羞成怒打了王某,致王某左手食指骨折。请问交班职工被接班职工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现在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案情分析:

  从案件事情经过来看,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打手机叫孙某接班并无过错。王某为了维护工作正常秩序而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符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该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在法律上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在法律上视同为工伤的认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们总结的一些经验知识,谢谢大家的阅读,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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