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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职工被辞退享受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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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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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08年3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刘某因病休假,3个月后,医疗期满,刘某仍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为他另行安排了岗位,但刘某仍不能胜任,故该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遭到拒绝后,刘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由此可见,单位虽然可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给刘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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