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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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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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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本市首次明确了单位组织体育比赛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 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视同工伤48小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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