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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会审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未走民主程序不作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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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主程序所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视为无效”;“未按照民主程序单方面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这是最近镇江市下发的《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明确规定。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被视为“企业内部法”。近年来,因企业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而引发的基层劳动争议呈明显上升的态势。据镇江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存在程序不规范现象的占到被调查企业总数的39.7%,主要表现为没有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等。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今年5月,由镇江市总工会牵头,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129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文本进行集中会审,并对会审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督促整改。在此基础上,又联合下发《指导意见》。目前,该市已有880多家企业通过共决企业规章活动,先后修改企业劳动规章条款1252条。

据介绍,《指导意见》的最大突破,就是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明确了认定要件,如认定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代会制度(含职代会工作机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产生办法等);职代会讨论劳动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和公示情况;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等。这些认定要件,在今后日常检查和调处因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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