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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经济补偿金就这样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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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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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怀孕遭遇单位刁难被迫主动辞职———

因意外怀孕,广州某医院的护士小文遭遇单位百般刁难,咽不下气的她想“炒”单位的“鱿鱼”,她将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既丢了工作也拿不到任何赔偿。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昨天召开的广东省妇联《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专家建议将这条改一改。

湖南籍护士小文到广州某医院工作已经3年,从2003年初到医院签定劳动合同时,她就和医院签定了生育得经医院批准、未经批准怀孕视为自动辞职的协议。去年年底,24岁的小文意外怀孕了。因为流产过一次,小文担心再流掉很难怀上,于是向医院递交了申请。主管部门只是说年后再说。今年3月9日,医院主管部门突然对小文说医院不批准她怀孕,让她要么流产要么辞职。3月10日,小文收到待岗通知,理由是她现在情绪不稳定,容易出医疗差错。更让小文委屈的是,她母亲从湖南老家寄了两次计划生育登记表,可小文一次也没收到,后来她父亲直接寄到小文老公单位,小文才拿到登记表顺利办了准生证。想着医院的种种行为,小文气愤地想,大不了不干了。

与会专家认为,如果小文主动辞职,虽然解气,却可能中了医院“圈套”。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周教授说,在现实中,企业为了辞退曾患职业病或怀孕的女工,不采取公开解除合同的行为,而是采用“非常”手段:不安排工作或是待遇最差的工作,克扣或给最低工资,迫使女工自己提出辞职,由于现行法律及《草案》的第39条都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这样使女工不仅丢了工作,还可能得不到赔偿。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资深律师黄淑美认为,小文的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她说,除了像小文这样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外,她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从2001年至2005年,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共为91个患职业病的女工提供了法律援助。

为此,黄淑美律师建议,为保护曾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三期”的女工,《草案》应增加两条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不得借变更合同为由,降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劳动者以及“三期”女职工的工资;二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迫使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劳动者以及“三期”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第39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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