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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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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情]

郑海系江苏省某著名大学的毕业生,2002年7月毕业后与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郑海主要负责软件开发工作,月薪1800元。2004年1月春节期间,郑海的表哥来郑海家走亲戚,觉得郑海的工作待遇与付出的劳动太不相称,遂提出愿意介绍他到自己同学开办的另一家网络公司上班,月薪至少3000元。2004年2月13日,该网络公司打电话给郑海,表示如果郑海愿意来该公司上班,公司将提供3500元的月薪,但必须于20日之前来公司上班。考虑到对方提供的条件远比自己现在的待遇优越,郑海于2月14日向原网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郑海于2月15日离开原公司,并于当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网络公司报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郑海离开原公司前正在开发一种新的软件,公司也为此投入了很多资金,郑海的离开给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网络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真实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海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原网络公司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实际上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其在未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前,就离开公司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给原单位的损失。

[法律提示]

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不是说劳动者在违法或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那么劳动者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如果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故提醒劳动者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尽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尽量争取法律上的优势,避免导致承担较大的违约责任。

[关联法律链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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