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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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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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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谁先提出最为关键。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协商解除时尽量以和为贵,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一来可以给员工台阶下,体面离开公司,减少对立面,亦可以减少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对企业士气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免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减少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成本。

主典型案例

王小姐是某公司行政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小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陷入了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采取减员增效的办法,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方案规定:员工在方案公布后7天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方案公布后,王小姐对是否接受该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犹豫不决。10天后王小姐终于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即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书。公司接受王小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后,同意与王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王小姐遂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公司的做好是否正确?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没有支持王小姐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公司事先提出了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条件,王小姐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说明王小姐未接受公司的协商解除要求。王小姐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视为王小姐另外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劳动者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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