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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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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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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案情简介:1998年1月2日,小于慕A公司之名,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0年1月1日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小于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岗位协议,确定了与'商场的借聘关系。至1999年7月6日小于申诉前,小于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

1999年7月6日,B商场以小于违反B商场的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小于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 B商场口头告知小于, A公司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于认为,自己未违反B商场的劳动纪律,对B商场与其解除借聘协议不服,对A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更是不能理解。经仲裁审理查明,小于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仲裁结果:裁决撤销A公司与小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由于小于的劳动合同书是与A公司签订的,与'商场之间只签有确定借聘关系的岗位协议,对此,应认定为小于只与A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小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手续,都应由%公司与其办理。本案中A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一、应由A公司做的处理决定而由'商场做出,处理决定的主体不合法;二、处理决定不符合A公司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提醒企业的还有,用人单位对那些不由自己直接管理的职工(如:下岗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借调人员等)进行处理时,一定要在查证属实后处理,不能只根据输出单位的意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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