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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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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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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佟女士于1994年9月到某报社工作,在广告部门负责制作、核版等业务。在之后的数年中,佟女士工作表现认真负责,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曾多次获得过该单位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005年12月15日,报社与佟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3月20日,该报社与一家汽车公司签订了一项金额为20万元的广告订单。该订单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居中跨页半版的汽车广告。之后,报社马上进入制作、核版阶段。这笔广告业务由何先生负责制作,佟女士负责核版校对。何先生没有仔细看订单要求,用了不到四天的时间,就草草地制作完广告模板,佟女士在核版过程中,发现何先生制作的广告模板版面的位置与订单不符,随即找到了何先生要求进行修改。过了几天,佟女士再次检查,发现何先生仍然没有修改过来。她认为自己已经提醒了何先生,他不改是他自己的事。跟自己没关系。就这样,这则错误的广告于2006年4月20日刊出。汽车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指出了错误所在并要求退还广告费。报社面对错误的事实,已无回天之力,只好向这家汽车公司赔礼道歉并退回了广告费20万元。

2006年4月21日,报社调查确认了错刊事故的原因,召开社办公会研究决定,认定何先生、佟女士存在严重违纪事实,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上述两人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佟女士觉得自己已经尽职,且指出了何先生的工作错误,对广告错刊事故不应负有责任,报社应对第一责任人何先生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不应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在与报社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5月8日,佟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报社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报社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了佟女士的申诉请求,维持了报社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职工违纪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件。仲裁委之所以做出上述裁决,理由有三:其一,佟女士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法可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错刊广告事故造成的损失,究其原因是何先生和佟女士工作失职造成的,符合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二,佟女士在这次广告错刊事故中,虽然指出了何先生在工作中的错误,但发现其未改正后,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是造成错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三,报社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佟女士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法律依据适当,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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