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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辞退 告错对象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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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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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冯小姐大学毕业后,通过与外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应聘到某外资公司工作。在冯小姐怀孕期间,外资公司竟将其辞退。冯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外资公司继续聘用自己。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冯小姐的要求。冯小姐不服,起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冯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外资公司在职工怀孕期间辞退职工,如果适用我国劳动法,其行为属于违法,但冯小姐以外资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有误。因为与冯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外事服务机构,其应以外事服务机构为被告,外资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如果冯小姐将外事服务机构告上法庭,外事服务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我国劳动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外事服务机构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冯小姐与其发生的争议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在第三人外资公司违背我国劳动法的前提下,外事服务机构应对冯小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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