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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协议可否由职工家属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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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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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某系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了生计,蔡某常年外出打工。后来,公司实行改制,如果职工同意解除合同,公司向职工发放高于国家规定1.5倍的经济补偿。因蔡某在外,公司与蔡某的妻子协商后,双方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蔡某回家后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蔡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恢复劳动关系。

  评析:蔡妻代蔡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与蔡某协商,而是蔡妻代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事后如果没有得到蔡某的追认,公司与蔡妻签署的协议,对蔡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蔡某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如果要与职工签署各类协议,最好让职工本人亲自签署;如职工因故不能亲自签署,也要在让职工出具亲笔书写的委托代理书后,才可以允许其代理人代职工签署。(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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