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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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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3-11-14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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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2002〕36号 ??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2〕112号)精神,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1、从2002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取消 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

2、从2002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 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所核定标准(含提租补贴)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3、从2002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至7%,2004年7月1日起提高 到8%,并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4、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 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社保局”) 支付。?

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其提前退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5、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 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6、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 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

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 )。?

7、从2002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 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周年 的部分,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 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省机关社保局不予办理参保 手续。?

8、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 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 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9、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 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 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10、2002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职人员应从1994年6月 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从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 筹之月起支付。?

1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 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 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

12、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 月数。补缴基数确定为:①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②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 工资为补缴基数。?

三、关于提前退休审批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1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 为准,即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14、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中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对 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的应及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的人员,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15、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省机 关社保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 支付。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16、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的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职)条件和待遇须经 省机关社保局确认。否则,省机关社保局不予支付养老金。?

17、认定离退休(职)人员的出生年月,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若居民身份证的所 载时间与档案记载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招工(干)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 《入伍登记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18、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 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 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19、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从次月起停止缴 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事业单位待遇由省财政部门支付,并终止其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 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 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 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 缴费额本息。?

21、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 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 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 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 。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 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五、关于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问题?

22、2002年6月底以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以下单位和个人,自2002年7月1日起,执 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2)档案寄存在各类人才市场人员;?

(3)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4)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自谋职业的人员;?

(5)成建制改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

23、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其养老保险由省机关社保 局继续经办。?

24、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人员,从2002年7 月起,其原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补贴费,一次性记 入个人帐户,随同养老金一并计发。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的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 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3%×120。?

25、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前款规定计发补贴费:?

(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

(2)当地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 固定工的连续工龄以及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

26、用于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 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原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缴 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的年限。?

六、其它问题?

27、参保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省机关社保局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 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按 时发放。缓缴期满后,仍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申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8、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200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关、停、撤消、 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职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 位同意,省机关社保局认定,应按上月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 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其养老金计发基数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的月缴费工资确 定。?

29、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清偿时要对离退休人 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预留。预留的标准按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闽劳办 〔1999〕110号文执行。预留总额缴入省机关社保局后,其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到 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负责继续发放。?

30、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应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机关社保局办理 养老保险手续。?

31、在异地工作的档案寄存人员,其养老保险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 ?

32、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 个人缴费部分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3、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省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工作的,本人可向省机关社保局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 部分合并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4、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利息。结算年度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确定的利率为准。?

35、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国家 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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