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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青岛市工贸宾馆的职工,2001年于单位签了到2011年退休的的长假协议,每月除投保等外,发给200多的工资补贴,但现在企业被拍卖,全部职工分流。企业政策是:1。一次性给经济补偿解除合同2.按现在的标准一直到我退休现在我想要求一次性补偿,单位却说不行,说按照青政办发[2000]45号,青劳社【2002】258号,青劳社[2001]190号文件,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内的应一直签到退休,按说是政府对大龄职工的保护政策,但具体到我个人因为工资特别低,还不如拿一次性补偿到社会。而且,单位也承认按那三个文件应该办理退养手续,但文件明确写着2003年1月1日起不再办退养,全都拿一次性补偿推向社会。而且我也希望一次性补偿到社会办失业手续。另外,按照单位说的这3个文件,协商不成的都应解除合同,只有当“4045”职工要求履行合同的则必须履行合同,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另外,如果55岁以上的职工真的不能解除合同,那生活费标准有没有一个最低限?我找到《青岛市安置企业富裕职工办法》,其中55岁应办退养,生活费参照工龄按退休待遇发放还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55岁以上的应办企业内部退养,生活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发放。但企业不认同我找到的这2个文件,说因为2003年后不能办退养了。我要求提高月生活费标准单位不同意,企业不同意;要求一次性补偿,又说55岁以上的要保护,不给解除合同而且企业说如果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双方协商才行,现在企业就是不同意解除合同

综合法律 2018-09-04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五)项、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
    (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第
    (五)项)
  •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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