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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审议、签定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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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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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的审议

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获得半数以上人数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三)集体合同的报送

1.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派员将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及以下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1)集体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一方集体协商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工会的社团法人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工会主席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职工一方集体协商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报送工会主席的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应报送由职工民主选举确定的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报送集体合同说明书》一式三份,说明书式样附后。

(3)集体合同副本一式五分(可不由首席代表签字),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用。

2.集体合同送达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2号,20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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