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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申请仲裁被驳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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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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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 离职一年多后,曾在某酒店主管燕鲍翅制作的大厨许强被告了。原因是酒店在清点仓库进行审核时发现,他在任期间“违规”操作,光鲍鱼就领走了53斤,鱼翅领走163斤,与实际出品的鲍鱼、鱼翅份数严重不符,酒店要他返还价值6万元的干鲍鱼、鱼翅、海参等财物。

  辞职一年后成被告

  许强是土生土长的广东人,曾在南方多家酒店做过主管燕鲍翅的高级厨师。2006年10月,南京一家酒店高薪从南方将许强挖了过来,到他们酒店从事燕鲍翅主管厨师工作,直到2007年年底离开。

  可许强走后一年多,也就是今年年初,酒店突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许强赔偿他们27万余元的损失。在给仲裁委写的材料中酒店陈述了自己的理由:“他在工作期间经手领的鱼翅、燕窝等贵重食材与酒店实际出品份数严重不符,给我们造成了损失!”但是仲裁委没有受理酒店申请的仲裁。

  酒店紧接着将许强告到了江宁区法院。酒店称,从2007年4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强违规操作,共从仓库领走了鱼肚12斤、海参45.5斤,鲍鱼53斤,鱼翅163.3斤、燕窝3.5斤,酒店实际出品鲍鱼1444份,鱼翅80份,燕窝124份。“这些高档原料远不止能烧出这么多份燕鲍翅菜品,食材数量与出品数量严重不符,肯定有一部分被他占有了!”酒店提出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许强返还价值60000元的财物,包括海参22斤、干鲍鱼28斤、鱼翅98斤、燕窝2斤。

  大厨觉得很冤枉

  “我并不像他们说的擅自领取了鲍鱼、鱼翅,而是由于酒店的需要代为领取的!”许强觉得很冤枉。许强认为,从仓库领回的干货是由他参与涨发,然后交给厨房操作、加工,最后交由酒店销售,酒店没有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盘点单及销售单,如有损失应由酒店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他领取的干货并没有全部用于烹饪,还有一部分库存,酒店在每个月底组织财务、仓库以及我和厨房进行共同盘点,如果发现缺货,会在每月盘点时发现,现在时隔一年多后才发现少货来找他讨要,这是没有道理的。

  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酒店和许强双方是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许强在2007年底已离职,而酒店2009年才提出诉讼,已超过了60日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且酒店在其出具给许强的离职申请审批表上也未写明其与他有未了结的事情。

  另外,从领料单来看,许强确实领取了上述原料,但其领取原料的行为系酒店的安排,履行其工作职务的行为。且酒店以原料和成品数量的差额来推定许强占有了部分原料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酒店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南京晨报 江研 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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