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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借照”卖次品 出借方担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8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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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贾某在某电脑超市购买了一台促销电脑,价款为3800元。回家使用时,贾某才发现电脑经常出现黑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找到电脑超市负责人要求退换,但超市负责人认为电脑没有问题,是贾某自己使用不当,将电脑弄坏了,拒绝退换。后贾某又多次找超市负责人协商,但对方均拒绝见面。为此,贾某来到回龙观司法所求助。

   回龙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双方的买卖事实进行了核实、印证,了解到该电脑超市的营业执照并不是该超市负责人的,而是超市负责人向朋友张某借用的。

   据《消法》第37条和第35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向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延伸: 劳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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