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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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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日前正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除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妇女等外,所有单位女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
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为生育上年女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再增加30天;怀孕42天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 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按即将实施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除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妇女等外,全市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将超过200万,到今年年底,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人数将达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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