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次住院按以下标准确定:
1、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4%;二级医院为6%;三级医院为10%。
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为2.8%;二级医院为4.2%;三级医院为7%。
参见:《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
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全年度累计按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7%确定。
参见:《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
1、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90%;二级医院为85%;三级医院为80%。
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为93%;二级医院为89.5%;三级医院为86%。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须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本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参见:《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工伤及生育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参见:《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恶性肿瘤治疗医疗费的支付
1、自2002年10月1日起,患恶性肿瘤的参保人,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期间,针对化疗或放疗的毒、副作用所进行的门诊辅助检查、治疗(不含家庭病床治疗和急诊留观)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1]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对恶性肿瘤辅助治疗费用,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末尾数精确到10元,本社会保险年度标准为550元/月),该项费用仅限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不得纳入本项目的支付范围。
3、参保人经批准进行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待月度结算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一并审核结算。
参见:《关于将恶性肿瘤门诊辅助检查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给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20号)
执行日期:2002年9月25日
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C级四人以上房间床位费为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监护室床位为标准;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层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该床位费为标准。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以不高于C级六人以上房间床位费为标准。
参见:《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2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5日
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均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未达到规定设施标准或未全部提供相应服务的,不得按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未纳入本市统筹的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条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参见:《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2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