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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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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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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35%。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上、退休后三个年龄段,由统筹地区分别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划入比例。合肥市规定,45岁以下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

2、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个人帐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比例之和作为划入比例,由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随同转移。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 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 日

参见:《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批复》 (皖政秘[20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0年7月29日

执行日期: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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