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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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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进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

2、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不定期抽查可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费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随时进行,抽查结果纳入年终总评。

3、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4、对年终考核达不到总分60%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5、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2]78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15 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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