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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使用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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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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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卡(IC卡)是省直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的凭证。

2、参保职工到省直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或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相关事宜必须携带IC卡,并交有关人员核验。

3、参保职工可持IC卡到与省医保中心实时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查询个人帐户使用情况。

4、IC卡仅供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件(如电视机、音箱等),不允许出借、涂改和伪造。

5、IC卡损坏而不能使用时,参保职工需凭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等有效证件,持损坏卡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6、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IC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凭有效单据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7、参保职工IC卡遗失,应到省医保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办。因参保职工未及时办理IC卡挂失手续,致使卡中费用在挂失前被人盗用,损失自负。

8、IC卡在挂失后又找到的,职工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重新启用手续,重新恢复IC卡的使用。

9、职工需补办IC卡时,按规定收取补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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