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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保“带着走”手续下月可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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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系可以“带着走”,对各地就业年龄段的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而言,都是一件大好事。南京市今年4月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在外地工作的市民,及在南京工作的外地市民,都在尽快落实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记者了解到,目前人社局有关部门正配合相关政策在做程序,下月就能办理了。


医保关系转接下月能办理


南京市民张小姐近日在网上发帖咨询医保关系转入南京时,遇到了难题:我是南京人,大学毕业后在浙江嘉兴一家公司做销售工作,2009年公司给每位员工在当地进行参保。今年年初她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的原则,她想反正可以转回南京参保,就回到南京办理接续手续。可在后来办理过程中,张小姐发现南京“暂时不能受理医保转移”,她便把在嘉兴参保时个人账户里的钱取出来,原先公司为她交的那部分就放弃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南京出台了《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未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流动人员,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中一项(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需凭其户籍地的参保证明、就业证明、暂住证等),在3个月内可申请办理接续职工医保关系。记者昨天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一位接线员回答: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通知确实已出台,目前正处在开发程序、人员培训阶段,下月将全面推开,文件出台后需办理关系转移的人员均可办理,程序开发期间的医保关系转移都可以接续。也就是说,一旦程序开通,张小姐的医保即可以顺利转接到南京了。

以往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记者在《通知》中了解到,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跳槽”时,医保关系原则上随养老关系一并转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医保关系也可以单独转,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南京职工医保如果转到外地,将把医保卡上个人账户的余额退还给个人,然后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转移信息、转移关系,统筹基金则不会转。不过,这对个人享受医保待遇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张小姐所说的“公司为她交的那部分就放弃了”的说法并不成立。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只要在职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中一项,可以相应的保险险种办理转移接续关系,不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成立。


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在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也相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去外地。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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