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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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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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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于《劳动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工伤纠纷,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护成了引人关注的问题。去年,江苏省一家法院判决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这名大学生凭此判决获得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终于在近日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签合同就业 下班受伤引发争议

刘惠敏(化名)是江苏省徐州市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2006年2月寒假的一天,她得知海门市一家机电设备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于是携带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机电设备公司对她非常满意,双方很快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自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根据刘惠敏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后确定月薪。

2006年4月21日下午,刘惠敏下班后留下来打印一份材料,之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小汽车撞倒,肇事司机急忙将她送到医院。经检查,刘惠敏的小腿骨折。2006年6月底,刘惠敏一瘸一拐地回校参加论文答辩,顺利通过评审,拿到了毕业证书。

刘惠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是在单位工作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要求机电设备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公司却认为,刘惠敏出车祸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公司就无法帮她办理工伤保险,刘惠敏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刘惠敏不服,于2006年11月8日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与此同时,机电设备公司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刘惠敏应聘于机电设备公司,虽然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但是她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机电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2007年4月20日,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裁定驳回了刘惠敏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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