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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单位不放人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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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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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单位不放人要赔偿损失

事件

  廖某研究生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廖某业务熟悉,很快被公司任命为研发部负责人。5年合同期满后,廖某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可此时他正在研发一个项目,公司便提出和他再续订两年劳动合同,并暂时没给他办理终止合同的有关手续。

  由于此时廖某已找到更合适的单位,所以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称,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他,如果此时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公司的生产带来损失,请他至少再续订一年。

  廖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公司立即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说法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必须及时为廖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拖延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应立即按照职工的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不能借故刁难,否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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