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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务工人员维权指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8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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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信访与监察

1、员工可就哪些情形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对劳动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它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如所反映信访事项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2、单位克扣我的工资,我想到劳动局投诉,但是市和区都有劳动局,我应到哪个劳动局投诉?

答:根据我市劳动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如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诉: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

(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对上述市管单位外其它所有单位,到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外的,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站或区劳动局投诉。

单位在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的,由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劳动事务主管部门受理。

特区内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其劳动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如违法用人单位属市管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诉,属区劳动局管理的,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3、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4、员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来信来函;

(2)发送电子邮件,邮箱为szldbxxfb@gdsz.lss.gov.cn;

(3)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

(4)到信访接待处走访。

5、员工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要经哪些程序?

答:员工来访时,应如实填写《群众来访问题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属集体访的,应选出代表(5~30人选1~3名,30人以上选3~5名,确定联络人),填写《集体上访委托书》,所有来访人员签名,由员工代表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6、信访人到劳动信访部门走访应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单位长期强迫员工超时加班,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我能要求保密吗?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你保密。

8、我对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因此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撤消了我的职务,我应当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打击报复投诉员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你的情况,你可就单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单位改正。二、职业介绍

9、我来深圳求职,发现电话亭、公交车站贴着一些招聘小广告,马路旁也时常有人散发招聘宣传单,上面写的工作条件和待遇都不错,这些信息可以相信吗?

答:路边散发的小报、宣传单以及在电话亭、公交站等公共场所乱张贴的招聘小广告不可轻易相信。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员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小广告和宣传单上刊登一些要求比较低、待遇却比较高的信息,引诱求职者前去应聘,然后利用酒店、宾馆大厅、酒吧等人员出入比较多的场所或临时租用房间,以酒店、宾馆、酒吧人事部名义招聘员工,采取签劳动合同、办入职手续、安排好职位等方式收取服装费、培训费、报名费、好处费等。

有的骗子为使求职者放松警惕,故意要求其将现金汇入公司帐户(其实是个人帐户)骗取钱财。更有一些不法分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甚至给求职者造成人身伤害,遇到这种情况,求职者应及时脱身,拨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10、听说职业介绍所可以帮我找到工作,请问怎样分辨合法和非法职业介绍机构?目前深圳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

答: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另一种为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社会提供收费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时,须佩戴工作证和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非法职介机构不具备上述证照或证照不全,工作人员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非法职介的常见形式有:打着某信息服务部的招牌,发布招聘信息招揽求职者;临时租用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简陋,通过散布一些很有诱惑性的虚假信息骗取求职者钱财。

深圳合法职业介绍机构目录见附件。(主要以每年年审公告为准)

11、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到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要看清楚职介机构证照是否齐全,工作人员有无佩带工作证或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2)要清楚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对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求职者可通过咨询工作人员或经营场所悬挂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了解。要谨防职介机构以代理招聘的名义收取押金或其它各类费用。

(3)交费前要弄清楚各种服务项目的内容,求职者与职介所签订服务协议,应写明要求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条件、服务期限等,以免协议不明引起纠纷。缴纳费用要有收据,并注意保存,不要将收据轻易交给他人。

(4)发现职介所有不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收费不给收据、散发虚假求职信息、收取中介费后不介绍或作假介绍,甚至与用人单位勾结起来行骗,非法获取求职者钱财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12、我与职介所签订了委托求职协议,交了200元中介费和10元报名费,两个月过去了,职介所一直没有为我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工作岗位,我要求退钱,但职介所只答应退还100元,职介所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根据你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你可要求职介所退还收取的除求职登记费以外的中介服务费。

13、我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被骗,后来发现该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属非法职介,我该到哪里投诉?

答:不管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合法,只要其有违反职业介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特区内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投诉;在特区外的,可到所在区劳动局信访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和投诉地址如下:

(1)特区内投诉电话:12333; 投诉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一楼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办;

(2)宝安区投诉电话:29990000; 投诉地址:宝安区宝城新安三路65号宝安区劳动局一楼信访办;

(3)龙岗区投诉电话:28917172; 投诉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龙岗区劳动局信访办。

14、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文员,看到广告后小何到A公司应聘。面试时工作人员告诉小何,他们只是帮B公司招聘,而且要小何交200元报名费才推荐,无奈之下小何交了钱,工作人员让他拿着收据到B公司报到。报到后,B公司收回收据并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B公司保存,然后又将他安排到关外的C公司,说要实习半个月再回公司正式上班,实习期间,要交纳150元食宿费和300元社保费。由于签了合同,小何放心地到C公司实习,回来后却发现B公司已搬迁,再去找A公司,A公司拒不承认,经到工商部门查询他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小何求职受骗的事例中,求职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小何的遭遇是存在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即使是对合法报刊刊登或在其它正规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要提高警惕,多留个心眼。应聘前,为慎重起见可先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登陆《深圳信用网》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无工商注册登记),确定是合法单位后再去应聘。对A公司无照经营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报名费和食宿费为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求职者应聘时如招聘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应拒绝交纳,如有交纳,也应注意保留收据、介绍函、劳动合同等凭证,并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B公司与小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其持有一份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按照上述规定,求职者与招聘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单位给其一份,如单位拒绝,可向劳动部门投诉。三、劳动合同

15、我刚高中毕业,打算来深圳找工作,听说工作前要先跟单位签劳动合同,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我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指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你已年满十六周岁,不属于在校学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就可以与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吗?我与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我是否有权得到一份?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府[2001]105号)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已经于2001年11月1日取消,劳动合同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员工签字后生效,不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

二是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须约定的条款;

三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违约金、培训费用的支付与赔偿、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更换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等内容,员工应考虑成熟,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再签订;

四是不要签空白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你当然有权要求得到其中一份。

17、我已经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三个月,但单位一直都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我与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答: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劳动法》。

18、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条款,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如约定试用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技术和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

19、我单位最近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单位有些员工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由要求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需要重新签订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真正的用人单位是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而不是作为法人组织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变化,该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我刚进一家外贸公司工作,跟单位约定了6个月的工作期限,单位认为工作时间短,没必要签合同,单位的看法对吗?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都必须在一年以上?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如单位答应与我签期限为6个月劳动合同,我的合同期限属于哪一种?

答:《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性岗位招用员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的看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员工与单位协商确定,并不一定在一年以上,约定几个月或者几年都是可以的。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一是约定了合同期限的,称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某项工作作为合同的终止日期的,称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只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不约定终止时间,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与单位约定了6个月的工作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1、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给加班工资、不交社保、发生工伤由员工自己负责等条款,为了工作,我被迫在合同中签字同意,合同中约定的这些内容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些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认定,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

你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缴交社保,承担工伤责任。

22、我在一家美容院工作,签劳动合同时,单位向我收取500元保证金,单位规定必须做满一年,否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果我没有做满一年,请问可以要回保证金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报名费及押金。依据此规定,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你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你工作不满一年,仍然有权要求单位退还保证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应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23、我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单位,而单位在试用期内却可以随时无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规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不能以制度或合同约定为由,剥夺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所以,单位要求你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的规定不合法。

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无条件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关于在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24、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000元,工作岗位是会计,上周单位突然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要我改做文员,工资也随之降到1500元,我拒绝了单位的安排,而单位认为员工有义务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并声称如果我在这个星期内仍不接受,就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确需变更的,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未经与你协商,就单方面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这两个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行变更,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拒绝,单位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5、我的劳动合同今天到期,上午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当天通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属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属于法律规定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因此,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6、我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求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辞工手续,单位的要求合法吗?

答:《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规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你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如果你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单位拒绝办理,你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如果由于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27、单位招用我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补签,合同期限为4个月,我不同意,如果我们不能就合同期限协商一致,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由我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还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吗?

答: 根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

28、我是一名厨师,在单位工作了5年,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要把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提出与我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我想知道承包人有权跟我签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据该规定,如承包人作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承包人可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29、我在福田一服装公司工作二年后辞职,半年后又重新回到该公司,从第二次入职到现在已三年三个月,昨天单位提出将于三十天后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我之前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应计算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员工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计算的,所以你的经济补偿金应从第二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你工作了三年三个月,可要求单位支付你三个半月的工资,你第一次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应再计算经济补偿金。

30、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否有限制?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如果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只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吗?我在单位工作了5年,现因家有急事,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吗?

答:《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但以下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情况属于上面所列的第二种情形,虽然你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单位向你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仍是合法的;

如果你因本人原因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1、我在一家超市工作,每逢节假日,单位都要求所有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4小时,不准请假也不能辞职,并威胁如果不加班就不发当月工资,我因工作太累不愿加班,结果单位让保安把我关在厂房不让我出去,强行要我加班,我不愿再工作下去,请问我可以要求辞工并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每天安排你们加班4小时,属严重超时加班。在你不愿意加班的情况下,还采取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的手段强迫你劳动。属严重违法。你应及时将此情况向劳动部门举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2、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就在当年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由于单位一直拖欠我去年11、12月份的工资,今年元月,我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认为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如果要给,每年多给的一个月工资就是经济补偿,请问单位的说法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你11、12月份的工资,属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你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另外,你与单位每做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是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你的工资;而经济补偿金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现后,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相互替代,所以,单位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33、最近我公司因生产经营严重亏损,公司决定裁减一部分人员,请问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法律规定哪些情形的员工不可以裁减?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裁减员工,应根据以上律规定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确定裁员名单,避免裁员过程中因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4、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单位培训后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单位决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该员工告诉单位她已经怀孕,但她没有结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以女职工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该女员工未婚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5、我在罗湖一家酒店工作,因患病住院两个月,现在医疗期已满,但我还不能上班,于是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根据你的情况,单位可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还应多支付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36、我所在的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了C公司,如果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 C公司能否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的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它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两种情形。

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发生合并后,C公司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你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如你和C公司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C公司可以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7、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经常迟到,最近又与同事打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可这名员工曾受过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对这样的员工,单位能提前予以辞退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条、三十九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也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以上事实和规定,该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你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即使该员工受过工伤,单位也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8、单位可以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吗?被劳动教养的员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一条的规定,员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你单位可以依据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9、单位要招聘一批收银员,学历要求是高中,而我只有初中学历,为得到这份工作,我向单位提供了一张假的高中学历证书,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半个月后,单位发现我提供的是伪造的学历证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为达到被单位录用的目的,提供了假学历证书,单位发现后,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40、我是单位的出纳,前天下班因为忘了关保险柜,致使保险柜内的12000元现金被盗,单位因此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损失5000元,我刚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内,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损失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即使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也可依据此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的行为已构成失职,给单位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即使你在哺乳期内,单位也可以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你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1、单位有很多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快到期了,其中一名员工在医疗期内,一名员工刚刚怀孕,还有一名受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请问如果合同期限到了,单位可以与他们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因此,对你单位在医疗期和孕期内的员工,只有在其医疗期、哺乳期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被鉴定为对七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可以与因工伤残七级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42、我的劳动合同将在这个月31号到期,届时我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正好满十年,如果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此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单位一定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三是员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意愿并向单位提出。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即使你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单位可以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我与单位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如果我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依据此规定,虽然你与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我单位有一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包括这名员工在内的部分员工,但这名员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单位不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如果出现了《劳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单位就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当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即使员工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出现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你单位也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5、我依法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单位给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吗?证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你有权要求单位依据以上规定为你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6、我与单位约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单位出资安排我到上海培训,回来后又签定了期限为3年的服务期协议,如我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要求我支付培训费用吗?

答:根据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以上规定,如你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你赔偿培训费用。如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的,你不愿按约定履行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可要求你根据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未要求你继续履行服务期,则你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47、我是一名技术工人,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工作期间,单位为我安排了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一年后,我想跳槽到另一个企业工作,单位不同意,我想知道如果我擅自离职,单位可以要求我进行哪些赔偿?

答:擅自离职指员工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与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而擅自离开单位,员工擅自离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需有支付凭证);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要求你赔偿违约金、培训费;如果你的行为对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8、我是一名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的员工,去年8月份入职,合同期限为二年,今年9月单位组织体检,查出我有乙肝,医生建议我先治疗,医疗期满后医院诊断我的健康状况已可以正常上班,但单位仍以乙肝有传染性,不符合健康标准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单位坚持要这么做,我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的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有特别要求。员工从事以上工作的,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禁止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此类工作。

依据以上规定,你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属国家规定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的工种,你经过治疗康复后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单位就不能因你患过乙肝而不安排你工作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的规定要求单位赔偿。

49、我在单位工作半年了,单位一直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交社保,最近我受了工伤,花掉医药费2000元,工伤期间单位没有支付我工资,我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

答: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规定为: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你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你补交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工伤期间工资和医药费两项总额25%的赔偿金。

50、什么是集体合同?单位与我们签订集体合同后,还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工资标准不低于800元,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800元吗?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单位与你们签订集体合同后,还需要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如果你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工资不低于800元,则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就不能低于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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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五条

《信访条例》 第四十七条

《信访条例》 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条

《集体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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