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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虽有时效态度暧昧不能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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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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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廖章渝赔偿原告定南县人民医院培训费3935元的一审判决。

 2002年8月,定南县人民医院与该院医生廖章渝签订进修合同,约定廖章渝进修期满后必须为该院服务8年,否则即应赔偿医院支付的进修费。事后,廖章渝进修返院后只在该院服务了两年零六个月,便离开该院到别的医院上班。此后九个多月时间里,定南县人民医院竭力争取廖章渝回院上班,但廖章渝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拒绝。为此,定南县人民医院提起仲裁,要求廖章渝赔偿进修费。仲裁以医院未在廖章渝离院后的60日内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医院仲裁请求。医院不服,向定南县法院提起诉讼。

 定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廖章渝在医院劝其归院的9个多月时间里,态度一直暧昧不明,因此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尚未发生,进而医院也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为此,依据当事双方合同约定,廖章渝应赔偿定南县人民医院培训费3935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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