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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出现六大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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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也随之增多。笔者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0年1月至4月受理的39件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检察监督。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从申诉情况来看,以单方申诉、劳动者申诉为主,劳动者以城镇居民居多,且年龄高龄化、工作年限较长。如从劳动者年龄来看,主要集中在中老年,青年较少,35岁以下的3人,35至45岁的7人,45至55岁以上的11人,55至60岁的5人,60岁以上的占8人。

  (二)申诉呈现诉讼群体化、多次申诉特征。部分劳动者申诉的案件涉及同一单位,或者多人对同一起案件申诉,如有2起案件涉及申诉人7人;也有同一申诉人申诉多次,如薛某一人涉及4个申诉案件。

  (三)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较多。因申诉案件多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判决的案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多,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受到起诉的案件增多。

  (四)从诉讼请求类型来看,新类型案件增多,诉求多样化、案件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虽仍以追加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为主,但同时出现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追要加班费、休假工资、内退补偿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待遇,要求转移档案等,有些案件涉及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办理等,还有因设立工会问题、妇女孕期被单位辞退产生的纠纷。其中追要加班费的案件占了较高比例,有10件,占26%;涉及休假工资的5件,占13%;涉及退休问题的8件,占21%。另外,当事人的诉求也多样化,一般涉及多个诉求,单一诉求仅2件,多诉求的37件,占94.9%。

  (五)从仲裁、判决结果看,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结果一致的居多,但在说理上差别较大。仲裁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请求的居多,法院判决理由多数与仲裁意见不一,也多以驳回请求为主。法院判决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如对保险问题处理不一,有的予以支持,有的则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六)劳动者因举证不能或超过申诉时效败诉仍占较高比例。对追要加班费的,获支持比例较低,仅有1例获支持,占2.6%。对于此类案件,劳动者的举证难度很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以举证不能判决劳动者败诉。此外,因超过时效未获法院支持的仍占了一定比例,有8件,占21%。

  ■大量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高龄申诉者有较多时间和精力,导致高龄申诉者多。

  (二)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门槛,通过相关法律宣传,加强了职工的维权意识,以及部分职工胜诉的影响,使集团诉讼数量出现增加。

  (三)部分职工仍存在非理性维权意识。如有的申诉人对诉讼费交5元就来院申诉;有的职工未经仲裁即向法院起诉,败诉后仍不服;有的职工未及时主张权利,过了申诉时效未获仲裁或法院支持,但仍不理解;有的职工在上诉时任意增加诉讼请求。以上诉求的非理性及对法律的把握和认识不够系导致其败诉的主要原因。

  (四)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未做好用人制度改革衔接工作或利用各种方法规避法律责任。如有的企业对于工作近10年或10年以上的劳动者通过裁员或其他形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企业成本。

  (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当事人对法律有误解,同时,法院也存在司法适用不统一现象,导致劳动者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从而到检察机关申诉。

  (六)民行检察监督宣传力度加大。近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去年北京市人大通过相关决议以来,普通民众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有了一定认识,这也是导致申诉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

  ■民行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在对法院裁判进行审查中,要严格审查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审理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重点加强对法院同案不同判案件的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和公正权威。

  (二)在办案的过程中注重社会矛盾化解,通过加强释法说理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妥善做好息诉工作。尤其对于不立案、不予提请抗诉案件,要积极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做好释法说理和法律宣传工作。对于劳动者因法律知识欠缺而败诉的案件,要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注意把握好时效和保全好相关证据。

  (三)积极探索检察和解、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式,妥善解决劳资矛盾。由于劳资矛盾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在办案过程中要树立维稳意识,尤其对于企业改制引发的群体劳动争议案件,要慎重处理。在办案过程中,要灵活利用多种监督方式,力求社会矛盾化解。如对法院判决正确,但由于当时立法不完善或法院判决虽有不当,但抗诉意义不大且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构建检察机关与基层调解组织、司法局、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调解对接机制,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

  (四)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社会责任,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源头上减少矛盾、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执法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和相关单位劳动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办案人员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培训学习。不少劳动争议有很强的时势与政策背景,因而要加强相关法规学习,加强与仲裁、行政机关、法院相关部门的沟通,以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

  (六)积极向立法、司法部门提出完善立法、司法解释的建议。由于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为此,建议有关立法和司法部门完善相关规定,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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