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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0年起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为我们员工办理养老保险.2008年1远1日,公司安排我们员工与一家劳务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为原公司工作.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等却只字不提.      2008年底,公司单方面强行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向法院提出了劳动诉讼.要求赔偿0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劳务公司互推责任.我把公司和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而法官却说不能同时告两个被告,要求我一个一个去告.这样一来,我就要打两个官司,而且又会出现被告互推责任的情况.      我想请教法律界的人士,法官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真的不能同时起诉公司和劳务公司吗?

诉讼 2009-05-06 14: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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